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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月12日

部派_引業、滿業

四阿含經並沒有「引業、滿業」這兩個名相,
《中華佛教百科全書》(簡稱《中華》)的引業(註1)
徵引來講解的參考資料皆自論藏,並沒有經藏,因此,很有可能是論師所創的名相。

《中華》給它們的定義是:
一.「引業」:決定某一有情在次一生將轉生於何處的業。
       譬如促使我們生而為人的業,便是引業。引出「總報」之業為引業。
二.「滿業」:「引業」的對稱。
       譬如:已得人身,而促使我們為男為女、為貧為富、為美為醜的業,
       便是滿業。使「別報」圓滿之業稱為滿業。

因為「引業」、「滿業」和「總報」、「別報」因果關係是:
「引業」→「總報」;「滿業」→「別報」。
所以,「引業」又稱「總報業」;「滿業」又稱「別報業」。

《中華》說大、小乘間對引業、滿業的解釋略有出入。
援引最早期的論典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,它的卷19:
問:諸造業者為先造引眾同分業,為先造滿眾同分業耶?
 1. 有作是說:

  「先造引業後造滿業。若先不引,後無所滿。
   猶如畫師先作位後填眾彩,此亦如是。」
 2. 有餘師說:
 「先造滿業後造引業。如菩薩先於三無數劫造滿業已,後於百大劫中方造引業。」
 3. 如是說者:
 「此則不定。或有先造引業後造滿業,或有先造滿業後造引業,隨造業者意樂起故。」

論中,「眾同分」就是同類的意思,
   比如,我投生為「人」,跟你投生為「人」,這兩個「人」是相似的。
   所以,引眾同分業,可作「引業」,滿眾同分業,可作「滿業」。
翻成白話(我自己翻的):
問題:造業的人,是先造引業?或先造滿業呢?
 有人認為:「先造引業,後造滿業。沒有引業,後面就不會有滿業。
       這就好像畫圖,先畫輪廓(引業),再塗滿色彩(滿業)。
 另有人認為:「先造滿業,後造引業。
        就好像菩薩於三無數劫造滿業,之後再用百劫的時間修引業。
        (我懷疑這在說:三祇修福慧,百劫修相好)」
 如此說來:「答案是不一定。可以先造引業,再滿業;
       或先造滿業再造引業,隨造業者的意願而定。」

重點在藍色粗體字,故有上面的譬喻,再寫一次:
 譬如促使我們生而為人的業,便是引業。
 而促使我們為男為女、為貧為富、為美為醜的業,便是滿業。


附帶提,另一種業和報的關係:「不共業(別業)」「共業」和正報」、「依報」。
《中華》(註3)云:
 共業,指眾生共通的業因。即招感自他共用之山河、大地等器世間的業,為依報之業。
 反之,不共業即有情各自依身所感的善惡業,亦即能招感個人受用之五根等正報之業。
譬如:
 此謂山河大地乃至蓮花等非有情數之法,係自他所共受用,故以之為共業所感。
 相對於此,有情身唯自己受用,故將能感有情身之善惡業的異熟因稱為不共業。
又譬如:
 蓋國土是有情依托之處所,故名依報;而能依之有情稱正報。
 即依報是國土世間,正報是眾生世間。
而因果關係應該是:「共業」「依報」;「不共業」正報」
此上兩種業報的差別在於分類的角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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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《中華佛教百科全書》:引業
1. 《阿毗達磨集論》卷四;《俱舍論》卷十五、卷十七;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一一四;
《成唯識論》卷二;《俱舍論光記》卷十七;《俱舍論寶疏》卷十七;
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二(末);《大乘對俱舍抄》卷七。


註2:《中華佛教百科全書》:業報
業報有總報與別報之分。「總報」指受生為人、畜等果報之總相;
 「別報」指雖同生為人,但有貴賤、賢愚等差別。
此外,又有正報與依報之分。「正報」指有情之身心;
 「依報」指身心所依止之國土器物等。


註3:
1.《中華佛教百科全書》:共業‧不共業

2. 《中華佛教百科全書》:正報
《華嚴經行願品疏鈔》卷二云(卍續7‧848上)︰
「依者,凡聖所依之國土,若淨若穢。
 正者,凡聖能依之身,謂人天、男女、在家出家、外道諸神、菩薩及佛。」
 蓋國土是有情依托之處所,故名依報;而能依之有情稱正報。
 即依報是國土世間,正報是眾生世間。此中,正報是別業之所感,依報是共業之所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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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1. CBETA Online Reade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