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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月1日

般若部論_《大智度論》卷013(大正 25,0156a16):不與取戒※


這一大段關於不與取戒。
主題:
◎ 何謂「不與取戒」?
◎  何謂「助盜法」?
◎  分析「犯不與取戒」裡的
關鍵要素
◎  為何要持守「不與取戒」?
◎  不持守「不與取戒」有何損害?所以,諸賢聖所不稱譽,善人行者所不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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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定義什麼什麼叫作「不與取戒」
原文:
不與取者,知他物,生盜心,取物去離本處,物屬我,是名盜。若不作,是名不盜。

白話:
不與取(別人沒給他的情況下拿取)是,(1)知道這是他人的物品,(2)心中產生了竊取的念頭,
並且(3)將這些物品帶離原本的地方,這樣的行為構成偷竊。若沒有這樣的行為,那就是不偷竊。


什麼叫做「助盜法」(前方便,還沒犯罪之前,所做的思想準備、行為準備)?
原文:
其餘方便計挍,乃至手捉未離地者,名助盜法。

白話:
還沒偷盜前,任何其他的計劃和行為,
乃至手已經抓住(物品)但還沒有離開地面的,都可稱為「助盜法」(偷盜罪的前方便)。


分析「犯不與取戒」裡的關鍵要素?
原文:
財物有二種:有屬他,有不屬他。取屬他物,是為盜罪。
屬他物亦有二種:一者、聚落中,二者、空地。此二處物,盜心取,得盜罪。
若物在空地,當撿挍知是物近誰國?是物應當有屬,不應取。

如毘尼中說種種不盜,是名不盜相。

白話:
財物有兩種:一種是屬於別人的,一種是不屬於別人的。拿取屬於別人的物品,就是盜罪。
屬於別人的物品也有兩種:
一種是在聚落(村莊、城鎮)中的,另一種是在空地上的。
是別人東西,無論放置在什麼地方,只要有偷盜的心拿取,就犯了盜罪。

如果物品在空地上[實在無法確定是有主的、或無主的],
仍應當仔細檢查並了解這物品是靠近哪個國家或地區的[看附近是否有住家]。
認為這物品應該有主,就不能拿取。

就像[符合]毘尼中說的種種不盜的規定,這就是不盜的相[持不與取戒]。


*****
為何要持守「不與取戒」?
原文:
問曰:「不盜有何等利?」
答曰:
「人命有二種:一者、內,二者、外。 若奪財物,是為奪外命。
 何以故?命依飲食、衣被等故活,若劫若奪,是名奪外命。
 如偈說: 『一切諸眾生, 衣食以自活; 若奪若劫取, 是名劫奪命。』
 以是事故,有智之人不應劫奪。
 復次,當自思惟:
 『劫奪得物,以自供養,雖身充足,會亦當死;
  死入地獄,家室親屬,雖共受樂,獨自受罪,亦不能救。』已得此觀,應當不盜。
 復次,是不與取有二種:一者、偷,二者、劫。此二共名不與取。
 於不與取中,盜為最重。
 何以故?一切人以財自活,而或穿踰盜取,是最不淨。
 何以故?無力勝人,畏死盜取故。 
 劫奪之中,盜為罪重,如偈說:
 『飢餓身羸瘦, 受罪大苦劇;他物不可觸, 譬如大火聚。
  若盜取他物, 其主泣懊惱,假使天王等, 猶亦以為苦。』
 殺生人罪雖重,然於所殺者是賊,偷盜人於一切有物人中賊。
 若犯餘戒,於異國中有不以為罪者;若偷盜人,一切諸國無不治罪。」


白話:
問:「持不偷盜的道理何在?」[「等利」也許是「利害」。對我們有什麼利害關係]
答:
「人的生命有兩種:一種是內在的生命,一種是外在的生命。
 若奪取財物,就是奪取外在的生命。為什麼呢?
 因為生命依靠飲食、衣服等來維持,如果搶劫或奪取別人的財物,
 就是奪取他人的外在生命。就像偈頌所說:
 『所有的眾生,依靠衣食來生存; 如果搶劫或奪取他們的財物,就是奪取他們的生命。』
 因此,有智慧的人不應該搶劫。

 再者,應該自己思考:
 『如果搶奪來的財物用來供養自己,雖然身體得到了充足的物質享受,但終究還是會死亡; 
  死後將入地獄,家人和親屬雖然曾與我共享樂,但最終是我一人受罪,他們無法救我。』 
 有了這種觀念,就應該不偷盜。
 此外,不與取有兩種:一種是偷竊,一種是搶劫。這兩種行為統稱為不與取。
 在不與取中,偷盜的罪最重。
 為什麼呢?
 因為所有人都依靠財物生存,而偷盜的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財物,是最不潔的行為。
 為什麼呢?因為他們沒有力量戰勝他人,害怕死亡,所以偷盜。
 在各種搶劫行為中,偷盜的罪最重,如偈頌所說:
 『飢餓使身體瘦弱,受罪的大苦; 他人的財物不能觸碰,就像大火;
  如果偷盜他人的財物,主人會哭泣懊惱,即使是天王等,也會感到痛苦。』

 殺生雖然罪重,但只是對所殺的對象是賊;偷盜的人,則是對所有有財物的人都是賊。
 如果犯了其他戒律,在某些國家可能不被視為罪;但偷盜的人,在所有國家都會被治罪。」

[有二處可以拿出來談談。
1. 「劫奪得物,以自供養,雖身充足,會亦當死;
   死入地獄,家室親屬,雖共受樂,獨自受罪,亦不能救。」
雖然偷盜、搶奪別人物品,可以維持生命,但人終有一天會死去,維持總有盡頭。這好理解。
可是,即便不偷不搶,人依然會死去。所以,這個偈所揭示的重要差別是「死後下地獄」。
而「家室親屬,雖共受樂,獨自受罪,亦不能救」,
此處的"共受樂",肯定不是共同享用"偷搶來的東西",
而是表現:即便情感很好的家人,都絕無可能代你下地獄,亦救拔不了你。

2. 為什麼說偷盜、搶劫中,偷盜的罪最重?這跟現代法律觀念不同。
他講兩個理由。
 (1)偷盜最不潔。可是,我不太能理解"最不潔就等於最重"?
  我倒有辦法朝另一個方向說明:盜,既最不潔,又最嚴重。
  我們知道「男盜女娼」乃人類最古老、最多公認的罪惡,且無法根除於人類社會。
  因為「男盜女娼」是公認的邪惡,最不潔,不為過;
  因為「男盜女娼」無法根除,說他最重,亦沒錯,野火燒不盡了,當然最重。

 (2)原文「無力勝人,畏死盜取故」在說:
  偷盜的人是由於正面硬抗,打不過,怕被打死,故而選擇偷盜。這易懂。
  我猜:正因不硬碰硬,都搞暗地操作,所謂「明劍易躲,暗箭難防」,
  人們防不甚防,偷盜會比搶劫來得多,多人失外財,所以重(嚴重:偷盜>搶劫)。
  答者又說:
  大多的情況下,殺生的罪雖然重,沒有偷盜重。偷盜犯是所有財物的人的公敵。
  我覺得答者的想法是站在「受害人多寡-結惡緣的人數」:
  殺人犯總有針對性,有怨讎才殺,被殺的人,視他為仇敵;
  而偷盜犯只要是有財物(維持生命)的人,管他是誰,皆偷取。
  偷盜犯犯罪的「隨機性」比殺人犯高,因此,偷盜犯是所有有財物的人的公敵。
  最後說,偷盜在任何國家定是犯戒、犯罪,
  其他戒犯了則不一定有罪,也基於這理由(嚴重:偷盜>其他戒)

以上是我個人愚見。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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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持守「不與取戒」有何損害?所以,諸賢聖所不稱譽,善人行者所不為。

原文:
問曰:「劫奪之人,今世有人讚美其健,於此劫奪,何以不作?」
答曰:
「不與而盜,是不善相;劫盜之中,雖有差降,俱為不善。
 譬如美食雜毒,惡食雜毒,美惡雖殊,雜毒不異。
 亦如明闇蹈火,晝夜雖異,燒足一也。 
 今世愚人,不識罪、福二世果報,
 無仁慈心,見人能以力相侵,強奪他財,讚 以為強。
 諸佛賢聖,慈愍一切,了達三世殃禍不朽,所不稱譽。
 以是故,知劫盜之罪,俱為不善,善人行者之所不為。」

白話:
問:
「搶劫別人的人,在今生,  有人會稱讚他們身強體健、有能耐[叢林法則],
 如是,對於搶劫,為何要求人別做?」

答:
「不經過允許而取[沒給他,他卻拿],是偷盜,這是一種不善的行為;
 在各種搶劫行為中,雖然有程度上的差異,但都是不善的行為[可能在說巧取豪奪]。
 就像美味的食物中混入毒藥和難吃的食物中混入毒藥,
 美味與否雖然不同,但毒性是一樣的。
 又如在明亮和黑暗中踩到火,無論是白天或夜晚,都會被燒傷腳。
 今世的愚人,不知道罪與福在兩世的果報,沒有仁慈的心,
 看到有人能用力量去侵害別人,強行奪取他人的財物,就會稱讚他們的強悍。
 而佛陀和賢聖之人,慈悲憐憫一切眾生,
 徹底了解三世(過去、現在、未來)中的災禍是永不磨滅的,因此他們不會稱讚這種行為。
 由此可知,搶劫的罪行都是不善的,是善良之人所不會去做的事。」

[厚觀法師對「明闇蹈火,晝夜雖異,燒足一也」作講解:
小孩子不知道碰火燙傷,去碰火,會被燙傷。大人知道碰火燙傷,去碰火,同樣被燙傷。
碰火會燙傷這件事,不管你知不知道,碰就是會受傷。
因此,不能拿「不知者不罪」來說事。回到偷盜,只要行為發生,就會產生惡果報。]


原文:
(答者又說:)
如佛說:
「不與取有十罪,何等為十?
 一者、物主常瞋;
 二者、重疑;
 (丹注云:重罪人疑)
 三者、行時,不籌量;
 (也有寫:非行時)
 四者、朋黨惡人,遠離賢善;
 五者、破善相;六者、得罪於官;
 七者、財物沒入;
 八者、種貧窮業因緣;
 九者、死入地獄;
 十者、若出為人,勤苦求財,五家所共:若王、若賊、若火、若水、
    若不愛子用,乃至藏埋亦失。」


白話:
(答者又說:「如佛所說:『偷盜他人財物有十種罪過[而遭受惡報],哪十種呢?
 一是物主常對偷盜者懷有憤怒;
 二是偷盜者被他人嚴重懷疑;[有人遺失東西,第一個就懷疑他;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或總懷疑別人已經發現他偷東西
]
 三是做事時隨意,不加以深思熟慮;[隨意=目無法紀]
 四是與惡人結黨營私,遠離賢良和善的人;
 五是破壞自己的善行和品德;
 六是觸犯法律,受到官府的處罰;
 七是被沒收財物;
 八是種下貧窮的因果;
 九是死後墮入地獄;
 十是如果轉世為人,會辛苦勞作以求財,卻容易被五種情況所奪:
 1是被國家沒收,2是被盜賊搶劫,3是被火焚毀,4是被水淹沒,
 5是被不愛惜的子女所揮霍,即使將財產藏埋起來,也會失去。』」

[此處的五家,是出自增支部7集7經(註1)]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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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何謂「不與取戒」?
(1)知道這是他人的物品,(2)產生竊取心,(3)將這些物品帶離原本地方。

2. 何謂「助盜法」(前方便)?
沒偷盜前,任何的計劃和行為,乃至手已經抓住(物品)但還沒有離開地面,都算前方便。

3. 分析「犯不與取戒」裡的關鍵要素?
財物是有主的,抑是無主的。(這是不是他人財物?)

4. 持守「不與取戒」的道理?
(1)財物是外命(維持生計),奪人財物,間接奪人生命。
(2)偷奪人財物,雖然可以維持現在生命,過得不錯,但死後墮地獄。
(3)偷盜是不分對象的,是所有人的公敵。

5.  不持守「不與取戒」有何損害?所以,諸賢聖所不稱譽,善人行者所不為。
有10種惡果。不一一列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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