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1月10日

隨筆-中觀部論-T30n1564《中論》卷3:眾緣和合與果※



厚觀法師《大智度論講義》卷31的880頁。
在註解這段:
 復次,是內外法無有自性。何以故?和合生故。
 是內外法亦不在和合因緣中,若因緣中無者,餘處亦無。
他寫:
 Lamotte(1976, p.2058, n.1):《中論》卷 3〈20 觀因果品〉:
「若眾緣和合,而有果生者,和合中已有,何須和合生?
 若眾緣和合,是中無果者,云何從眾緣,和合而果生?」(大正 30,26b4-12)

事實上,此在《中論》(註1)的原文是問答。這兩首偈則是(龍樹)論師對發問者的回應。
那它是什麼意思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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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個人認為這是歸謬證法的應用。先假設A事為實,但推理發現矛盾,故A事不為實。

兩首偈是同一個假設前提,皆假設「『果』是有實在性(有實在本質)」
這個果,是因果的「果」。
既然有實體,
有「果」在這的時候,就要說他在(存在),不能突然說他從有變無,憑空消失。
「果」不在這的時候,就要說他不在(不存在),不能突然說他從無變有,無中生有。
雖然這是廢話,但要證明「兩首偈是對的」,這很重要。


再來看第一首偈:「若眾緣和合,而有果生者」。
白話文:
 如果說眾因緣和合(具備許多條件),才有「果」。
比如:蘋果樹要陽光、土壤、水、養分才能結出果實。

並且,你認為「果」有實體。故爾,我們可以推論:
不只在眾因緣和合之後,有「果」。在眾因緣和合之前,也應該有「果」。
假設是這樣(眾因緣和合之前,果已經存在),那為什麼還要"眾因緣和合"?
此即第一首偈的「和合中已有,何須和合生?
描述得再簡單一點:
你說「果」是有實體的,眾因緣和合之後,我們看到有「果」在,
那,眾因緣和合之前,「果」也得在,否則,就不能說他有實體。
然而,如果眾因緣和合之前、之後,「果」皆在,何必要「眾因緣和合」呢?
下圖是它的矛盾點:應該有果,但它沒有。



其次看第二首偈:「若眾緣和合,是中無果者
白話文:
 如果眾因緣和合之前,果不存在。
換句話說,眾因緣和合之前,果不在這、果不存在。
可是,你已認定「果」有實體,那麼,眾因緣和合之後,「果」也必須不在這、不存在。
因此,下半偈反說:「云何從眾緣,和合而果生?
白話文:
 為什麼因緣俱足後,「果」會有呢?
下圖是它的矛盾點:應該無果,但它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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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人們的經驗,任何事物由於眾因緣和合而有的
因此,「果」必然是沒有實體,才能成立。這也是「諸法因緣生」的道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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